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陳駿逸
訴訟代理人  曹裕全
被   告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王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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