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陳駿逸
訴訟代理人 曹裕全
被 告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王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陳駿逸
訴訟代理人 曹裕全
被 告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王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