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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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0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089號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等間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2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0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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