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温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温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温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