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94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23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CH79400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未載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98年6月1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通知於98年6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