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18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莉萊國際商行、 陳禎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富莉萊國際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負
責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補債務人陳禎伊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
㈣補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