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082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俊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柒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