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丁金圳 被告 卓超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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