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聲明人 蘇怡菁
蘇鄭桂香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生父 蘇榮良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