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新北市八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炳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晉榮 即城碁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晉榮即城碁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982元,應繳裁判費
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