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艋舺大道清水巖祖師廟
法定代理人 周昇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福財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
68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464元(732元+732元)x12月÷10%
=175,68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