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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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蘇玉珍 相對人 蔡陳英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蔡陳英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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