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相對人 鄭筑文 (原名 鄭琄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三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274號裁定准其以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在330,648元範圍內得為假扣押,其遂提供面額共計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以95年度存字第2866號提存書提存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其為辦理上揭94年度債券還本事宜,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以98年度司聲字第1294號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裁定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後,改以98年度存字第3857號提存書提存在案,復於100年6月9日為辦理上揭98年度債券還本,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4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裁定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350號提存書提存在案。惟該93年度債券將於103年3月4日屆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274號裁定、95年度存字第2866號提存書、98年度司聲字第129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8年度存字第3857號提存書、100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
0年度存字第1350號提存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1頁),並經本院調取95年度裁全字第4274號、95年度存字第2866號、98年度司聲字第1294號、98年度存字第3857號、100年度聲字第104號、100年度存字第1350號卷宗核對無誤。
以聲請人聲請變換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足供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274號裁定所命之擔保,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