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1號原告 郭瀛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詳如附表所示,原告郭瀛璞及陳怡伶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原告陳怡伶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
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郭渝華之遺產總值合計新臺幣8,202,498元。原告兩人應繼分合計二分之一。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101,249元。
二、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陳怡伶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三、關於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原告陳怡伶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