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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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告劉炫枟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鵬傑 、BAYARSAIKHANMANDUKHAI(中文名:
滿都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