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07號聲請人 賴立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通知人為票據權利「賴立彪」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為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人均應為票據權利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