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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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5號上訴人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