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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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3之2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於95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之95年8月21日更犯賭博罪,經同院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簡字第62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5年11月9日確定等語,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聲請撤銷該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