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53號
107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凱崴
張益誠邱志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53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之案由欄「恐嚇取財案件」應更正為「恐嚇案件」,主文欄第1、
3、5列所載「恐嚇取財罪」均應更正為「恐嚇罪」。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