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朝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賴朝彬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查本案被告因罹患敗血症、泌尿系統感染、高血壓、肝功能異常、一氧化碳中毒等病症,且呈現植物人狀態,先於民國107年4月14日進入苗栗縣○○市○○路○○○號3樓之崇仁護理之家接受照護,復於107年4月20日因急診進入桃園市懷寧醫院住院治療,因被告呈現植物人狀態,長期臥床,須24小時由他人照顧,經治療後,並於107年5月4日出院,並進入崇仁護理之家繼續照護至今,其病情概如卷附崇仁護理之家 陳報 之10
7年6月19日崇仁護字發第0000000號函文、相關證件、懷寧醫院之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入住證明、懷寧醫院107年6月22日懷寧醫字第1070055號函文、病歷等附卷可稽;且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7年6月19日份警偵字第1070013783號函文、查訪紀錄表、被告現況、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因重度腦傷害,目前呈現植物人狀態,無法表達意思,且基本生存維持、傷口護理、氧氣需求及每小時抽痰照護等,均需要專人照顧;被告於107年3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未能到庭。綜上,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其他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