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廖江 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