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明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1之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8/3/11」)。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廿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