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顯劼 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是相對人死亡者,即已無當事人能力,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國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即「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二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惟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邱顯劼業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且死亡時係籍設桃園市龍潭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調之相對人邱顯劼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相對人邱顯劼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乃應予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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