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3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慈祥於91年08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83,91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63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慈祥│自民國92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8000││月23日起│││││元│││││├──┼───┼─────┼──────┼──────┼───────┤│002│新臺幣│鄭慈祥│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26980││9月03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