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債權人 謝明色 債務人 黃山銓 債務人 黃陳芳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山銓、黃陳芳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票據票號OR0000000、OR0000000清晰可辨明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黃山銓、黃陳芳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