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6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3206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