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楊秀貴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張弘宜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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