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洪天賞 訴訟代理人 洪榮利 被告 劉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嘉碧 被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乾發 訴訟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依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