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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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三發 (原名: 吳福財 )債務人 吳國隆 債務人 林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三發(原名:吳福財)於民國96年10月至99年
04月間邀同債務人吳國隆、林玉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4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三發(原名:吳福財)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國隆、林玉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三發(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69%│││5748元│名:吳福財│月1日起││││││)、吳國隆│││││││、林玉文││││└──┴───┴─────┴──────┴──────┴───────┘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三發(原│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8元│名:吳福財│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吳國隆│││百分之十,逾期││││、林玉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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