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23號聲請人 王品淳 法定代理人 王薇琳
王昭文 聲請人 高于涵 法定代理人 王雅汝
高嘉良 聲請人 陳芷霏 法定代理人 林薇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提出為聲請人王品淳、高于涵、陳芷霏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三)聲請人王品淳、高于涵、陳芷霏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聲請人陳芷霏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陳一葦 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五)聲請人王品淳、高于涵、陳芷霏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載明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