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債權人強生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強生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