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5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楊靜芳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債權之查詢暨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具狀聲請查詢暨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通知文到5日內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繳納查詢費用並向本院陳報繳費證明,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向本院提出已繳費之證明,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