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9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953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崴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於高雄站前郵局之結存金額為新臺幣9元,無執行實益,另係投保於第三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禾七台北家樂福桂林店,因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萬華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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