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82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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