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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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詹金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略載對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47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合併執行之112年度司執字第575號債權人林瑞華所分配金額異議,依法起訴云云,惟未明確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要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