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6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羅義翔 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 訴訟代理人 劉大可 被告 吳有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有德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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