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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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郭俊雄 被告祥雲人本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雍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