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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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8年4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裁80-B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39分,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慶豐街口(裁決書誤載為慶豐路),並無右轉之行為,而係直行要前往中華路之婦幼醫院,原處分機關依據舉發通知單,逕以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顯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汽車,並未先行駛入外側之右轉專用道,即右轉慶豐街,有採證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10頁反面)。異議人雖抗辯係直行要前往中華路之婦幼醫院云云,惟查原婦幼醫院即現在的市立聯合醫院美術館院區,位於中華一路與美術館路交岔口,即中華一路以西,而異議人上開位置係於中華一路南向北,且在婦幼醫院之北方,有上開地點之地圖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如異議人所辯稱係直行,亦無法到達婦幼醫院,異議人之上開抗辯顯無足採。
四、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既可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1800元並無違誤,至於異議人任意指摘本件原裁決處分有所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