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973號債權人 蔡政璜
室債務人 許仲翰 債務人 鄭力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仲翰、鄭力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仲翰、鄭力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聲請狀所載之本金新台幣18,000元部分是否與狀附之本院雄院隆94執祿字第21224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89年度促字第76285號支付命令)所載之18,000元為同一債權,如是併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