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7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明限定繼承事件,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0日內補正:⑴甲○○之除戶戶籍謄本;⑵陳報 魏秋女 、魏坤桂、 魏坤隆魏坤辰魏秋娥魏秋華 之地址或提供最近之戶籍等資料。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1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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