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6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被告 廖振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6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