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蔣志宗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