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號聲請人 王建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朝勲 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朝勲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特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