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 吳美玲 原告 詹美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告 謝易勳 被告 謝志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