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號、第467號、第468號、第469號、第470號、第471號、第472號、第473號、第474號、第475號、第476號、第47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號、第9963號、第1015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163號、111年度偵字第14721號、第14722號、第14723號、第14724號、第15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三):
(一)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8行及第13行、附件二犯罪事實欄第8行至第9行、附件三犯罪事實欄第8行均補充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
(二)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14行至第15行更正為「……嗣上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
(三)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18行、附件二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附件三犯罪事實欄第12行均補充「並均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四)附件一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等15人及被害人 郭茂盛 提供之交易明細資料或交易明細翻拍、截圖照片、匯款申請書」。
(五)附件一之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110年6月16日14時25分許」更正為「110年6月21日14時11分許」、編號4詐騙手法欄第1行「110年5月24日」更正為「110年5月25日」、編號9匯款時間欄補充為「110年6月21日10時7分許」、編號13詐騙手法欄第4行「 李長先 」更正為「 李常先 」及匯款金額欄「833,490元(含手續費)」更正為「833,460元」。
(六)附件二之附表2編號6匯款/存入金額欄「290000元」更正為「2,900,000元」。
(七)附件三之附表編號4匯款時間欄「⑴110年6月21日14時21分許」更正為「⑴110年6月21日15時21分許」。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陳宏軒雖有分別將其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方子威 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等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告訴人 汪少筠王政漢劉丞禹林景旗林卉婷陳志堅張宏嗣葉廷億黃怡婷林振宏周仁杰 、李常先、 李靜螢鄭錡鍵吳歡麗王長桐林志勳紀嘉哲陳正麟黃蕙瑜林瑞琪洪本翰李宜玲曾凱騏杜姵君吳雙年李洧萱 及被害人郭茂盛、 朱育宏黃瀞慧 等30人(下稱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或於事後轉匯、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各2罪。被告各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上開2帳戶轉匯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係於不同時間交付上開華南帳戶、一銀帳戶,且交付對象亦相異(見偵緝一卷第125頁),是所犯上開幫助洗錢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其並於偵查中坦承涉犯幫助洗錢犯行,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至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被告交付一銀帳戶、華南帳戶資料部分之犯罪事實,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渠等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轉匯後,即更難追查其去向,複雜化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加深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被告所為均值非難;復考量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遭詐騙而分別匯入華南帳戶及一銀帳戶之金額有所不同,前者約達新臺幣(下同)120萬餘元、後者則達400萬餘元,是被告2次交付帳戶犯行所應科予之罪責程度亦應有所區別;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然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依交付華南帳戶、一銀帳戶之順序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均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量以被告所犯2罪之罪質相同、手段及情節相似且犯罪時間密集等情,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交付上開華南帳戶後,有拿到15,000元等語(見偵緝一卷第125頁),堪認被告因交付華南帳戶而實際獲有15,000元之報酬,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至其因交付一銀帳戶而取得之15,000元,被告供稱已轉交予另案被告方子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一銀帳戶另獲有其他不法利益,此部分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二)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0人匯入上開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即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瑞芬、廖春源聲請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號111年度偵字第9963號111年度偵字第10152號被告陳宏軒(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軒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某日,在高雄市林園區某處,經 陳凱成 (原名 陳柏成 )介紹,將其所申請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換取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另於110年6月間某日,以自己遭通緝無銀行帳戶可用為由,向方子威(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拿取其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後,在高雄市林園區十八醬火鍋店外,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而換取15,000元之代價,陳宏軒並與上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手法,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華南帳戶、一銀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汪少筠、王政漢、劉丞禹、林景旗、林卉婷、陳志堅、張宏嗣、葉廷億、黃怡婷、林振宏、周仁杰、李常先、李靜螢、鄭錡鍵、吳歡麗訴由 雲林縣 警察局西螺分局、臺西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大雅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汐止分局、新莊分局、樹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鳳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汪少筠、王政漢、劉丞禹、林景旗、林卉婷、陳志堅、張宏嗣、葉廷億、黃怡婷、林振宏、周仁杰、李常先、李靜螢、鄭錡鍵、吳歡麗及被害人郭茂盛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陳凱成、方子威證述在卷,復有上開華南帳戶及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等15人及被害人郭茂盛提供之摩根大通集團擷取畫面、發發奇跨境電商代理商合同書、與「香港發發...」對話紀錄、與「全球代購樂裕民」對話紀錄、與「永嘉國際貿易客...」對話紀錄、與「琪琪」對話紀錄、投資外匯之對話紀錄、與「 亞泰 惠普客服」對話紀錄、與「 曉慧 」及「天貓國際- 趙辰 」之對話紀錄、天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約合同書、註冊博弈網站之對話紀錄、APP畫面截圖照片、在線客服人員對話紀錄、交友軟體「同城陌約」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黃金期貨之對話紀錄、交友借款之對話紀錄、與「飛括FEKU客服」及「 陳思雨 81七兌」對話紀錄、飛括金融投資畫面擷取照片、國際福彩娛樂城擷取畫面及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再被告上開2次交付帳戶而幫助洗錢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檢察官陳彥竹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1汪少筠於110年6月19日傳送交友訊息而結識汪少筠,復佯稱有網頁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7時32分許、同日23時許、110年6月20日20時26分許、同日20時59分許、同日21時8分許10,000元10,000元10,000元31,200元2,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1597案卷2王政漢於110年6月初時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王政漢,復佯稱介紹發發奇跨境電商之工作,須先匯款手鐲之成本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6日14時25分許7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1609案卷3劉丞禹於110年5月24日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劉丞禹,復佯稱介紹代購事業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0時25分許、同日10時27分許、110年6月20日15時10分許、同日15時11分許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2637案卷4林景旗於110年5月24日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林景旗,復佯稱為永嘉國際貿易電商平台可代為販售較高價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6時18分許41,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2770案卷5林卉婷於110年5月30日以博弈網站向林卉婷佯稱可轉換成虛擬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2時53分許86,2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4490案卷6陳志堅於不詳時間,在IG發佈不實之限時動態佯裝交友而結識陳志堅,復向其謊稱加入亞泰惠普金融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11日22時59分許3,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5167案卷7張宏嗣於110年6月底,以投資平台網站向張宏嗣佯稱可投資外匯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12日15時29分許7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534案卷8葉廷億於110年7月1日以「 林舒涵 」透過社群軟體TWITTER與葉廷億加為好友,向其佯稱加入亞泰惠普金融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9日13時26分許580,000元同上9郭茂盛(未提告)於110年5月25日13時7分許自稱「曉慧」透過LINE與郭茂盛結識,向其謊稱可投資「天貓國際公司」賺錢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235,5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6735案卷10黃怡婷於110年5月15日在交友軟體佯裝為博弈網站工程師「 王斌 」,對黃怡婷謊稱博弈網站有設計問題並能從中獲利之方式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8日18時17分許、同日18時33分許50,000元5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7133案卷11林振宏於110年5月16日在交友軟體「同城陌約」以暱稱「 王雅君 」向林振宏謊稱可透過網站「IG國際金融」投資外匯賺錢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4時17分許23,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588案卷12周仁杰於109年8月6日以匿名聊天網站「meetunnel.com」向周仁杰佯裝交友,再誘騙其儲值贈送禮物等情,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3時58分許3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762案卷13李常先於110年4月間,自稱「 林婧 」之人透過手機軟體「微信」及「Line」與李長先結識後,再向其佯以黃金期貨投資獲利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8日10時18分許833,490元(含手續費)參111年度偵字第6028案卷14李靜螢於110年5月底自稱「俊」之人透過交友軟體與李靜螢結識後,再向其佯稱須款做為生活費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20分許15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8523案卷15鄭錡鍵於110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間向鄭錡鍵佯以投資飛括金融可獲利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0日13時9分許、同日19時53分許6,000元9,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9963案卷16吳歡麗於110年6月23日以博弈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向吳歡麗佯稱須先繳罰金始可取回之前存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55分許5,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0152案卷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14721號
第14722號第14723號第14724號被告陳宏軒(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一、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及審理情況:
(一)起訴案號:本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至47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9963、10152號。
(二)審理案號:尚待分案中。
(三)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陳宏軒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某日,在高雄市林園區某處,經陳凱成(原名陳柏成)介紹,將其所申請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換取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另於110年6月間某日,以自己遭通緝無銀行帳戶可用為由,向不知情之方子威(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拿取其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後,在高雄市林園區十八醬火鍋店外,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而換取1萬5,000元之代價,陳宏軒並與上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手法,向附表1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華南帳戶、一銀帳戶。嗣附表1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同上,並增列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一銀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王長桐等人,於如附表2「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施用各該詐術,使其等陷入錯誤,因而於如附表2「匯款/存入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2「匯款/存入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或存入上開一銀帳戶內。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提領前開款項,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王長桐等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認定併案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王長桐等人、被害人朱育宏於警詢時之指訴(述);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一銀帳戶交易明細;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至47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9963、101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四、所犯法條:核被告陳宏軒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五、原起訴事實與併辦事實之關係:被告陳宏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至47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9963、101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係以同一次交付一銀帳戶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之犯行,詐欺集團成員再陸續對各被害人詐欺取財,而侵害數個財產法益,被告應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本件併案之犯罪事實,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審判不可分原則規定,應併予審判,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檢察官洪瑞芬附表1: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1汪少筠於110年6月19日傳送交友訊息而結識汪少筠,復佯稱有網頁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7時32分許、同日23時許、110年6月20日20時26分許、同日20時59分許、同日21時8分許10,000元10,000元10,000元31,200元2,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1597案卷2王政漢於110年6月初時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王政漢,復佯稱介紹發發奇跨境電商之工作,須先匯款手鐲之成本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6日14時25分許7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1609案卷3劉丞禹於110年5月24日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劉丞禹,復佯稱介紹代購事業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0時25分許、同日10時27分許、110年6月20日15時10分許、同日15時11分許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2637案卷4林景旗於110年5月24日透過LINE加為好友而結識林景旗,復佯稱為永嘉國際貿易電商平台可代為販售較高價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6時18分許41,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2770案卷5林卉婷於110年5月30日以博弈網站向林卉婷佯稱可轉換成虛擬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9日12時53分許86,2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4490案卷6陳志堅於不詳時間,在IG發佈不實之限時動態佯裝交友而結識陳志堅,復向其謊稱加入亞泰惠普金融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11日22時59分許3,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5167案卷7張宏嗣於110年6月底,以投資平台網站向張宏嗣佯稱可投資外匯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12日15時29分許7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534案卷8葉廷億於110年7月1日以「林舒涵」透過社群軟體TWITTER與葉廷億加為好友,向其佯稱加入亞泰惠普金融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方子威上開一銀帳戶。110年7月9日13時26分許580,000元同上9郭茂盛(未提告)於110年5月25日13時7分許自稱「曉慧」透過LINE與郭茂盛結識,向其謊稱可投資「天貓國際公司」賺錢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235,5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6735案卷10黃怡婷於110年5月15日在交友軟體佯裝為博弈網站工程師「王斌」,對黃怡婷謊稱博弈網站有設計問題並能從中獲利之方式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8日18時17分許、同日18時33分許50,000元50,000元參110年度偵字第27133案卷11林振宏於110年5月16日在交友軟體「同城陌約」以暱稱「王雅君」向林振宏謊稱可透過網站「IG國際金融」投資外匯賺錢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4時17分許23,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588案卷12周仁杰於109年8月6日以匿名聊天網站「meetunnel.com」向周仁杰佯裝交友,再誘騙其儲值贈送禮物等情,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1日13時58分許3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762案卷13李常先於110年4月間,自稱「林婧」之人透過手機軟體「微信」及「Line」與李長先結識後,再向其佯以黃金期貨投資獲利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18日10時18分許833,490元(含手續費)參111年度偵字第6028案卷14李靜螢於110年5月底自稱「俊」之人透過交友軟體與李靜螢結識後,再向其佯稱須款做為生活費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20分許150,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8523案卷15鄭錡鍵於110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間向鄭錡鍵佯以投資飛括金融可獲利等語,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0日13時9分許、同日19時53分許6,000元9,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9963案卷16吳歡麗於110年6月23日以博弈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向吳歡麗佯稱須先繳罰金始可取回之前存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55分許5,000元參111年度偵字第10152案卷附表2:(新臺幣元)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存入時間匯款/存入金額備註1王長桐(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雅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透過Line軟體向王長桐訛稱:在「signalfinancial.online」網站賺錢云云,致王長桐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7日9時36分許70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4號(111年度偵字第6690號)2林志勳(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暱稱「CoC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時,透過Line軟體向林志勳訛稱:在「信匯金融平臺」投資云云,致林志勳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8日21時29分許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2號(111年度偵字第3169號)110年7月8日22時58分許30000元110年7月9日18時51分許30000元110年7月9日19時21分許10000元3紀嘉哲(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抖音暱稱「 林涼涼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向紀嘉哲訛稱:在「信匯金融SignalTrade」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紀嘉哲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9日10時4分許5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1號(111年度偵字第2372號)110年7月9日10時5分許23000元110年7月9日20時50分許3000元110年7月10日16時2分許10000元4陳正麟(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抖音暱稱「 唐甜甜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某時,透過Line軟體向陳正麟訛稱:在「亞泰惠普金融」投資外匯云云,致陳正麟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10日15時47分許15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3號(111年度偵字第4818號)5朱育宏(未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PaiKuang」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20時許,透過Line軟體向朱育宏訛稱:在「亞泰惠普金融」操作外匯云云,致朱育宏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11日18時7分許3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3號(111年度偵字第4818號)6黃蕙瑜(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2時許,透過Line軟體向黃蕙瑜訛稱:在「澳門金沙娛樂場」下注云云,致黃蕙瑜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12日12時32分許290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3號(111年度偵字第4818號)7林瑞琪(有提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 張國軍 」、Line暱稱「張頭家」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向林瑞琪訛稱:在「澳門金沙國際」網站簽注彩票說不定會中獎云云,致林瑞琪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一銀帳戶內。110年7月12日13時2分許108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723號(111年度偵字第4818號)附件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25163號111年度偵字第15942號
被告陳宏軒(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倫股審理之111年度金簡字第22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宏軒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某日,在高雄市林園區某處,將其所申請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換取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手法,向附表所示洪本翰等人施行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嗣洪本翰 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宏軒於另案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洪本翰、李宜玲、曾凱騏、杜姵君、黃瀞慧、吳雙年、李洧萱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告訴人洪本翰、李宜玲、曾凱騏、杜姵君、黃瀞慧、吳雙年、李洧萱提出之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各1份。
(四)被告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嫌論處。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66號至第467號、111年度偵字第8523號、第9963號、第101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以111年度偵字第14721號至14724號移請併辦,現由貴院(倫股)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27號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一併審判,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檢察官廖春源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洪本翰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交友網站SWEETTALK暱稱「 陳金慧 」、LINE暱稱「smi」向洪本翰佯稱:須先購買見面卡,始能相約見面,僅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洪本翰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⑴110年6月20日12時4分許⑵110年6月20日13時59分許⑶110年6月21日17時26分許⑴1萬5018元⑵1萬4918元⑶2萬3463元2李宜玲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以LINE暱稱「 宋子傑 」向李宜玲佯稱:我是高盛證券網頁維修人員,知道一些投資標的內線波動,可加入網站註冊會員一起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李宜玲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⑴110年6月20日14時25分許⑵110年6月20日14時26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3曾凱騏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以交友軟體SHYHI暱稱「 陳曉婷 」及LINE暱稱「kaixin667」向曾凱騏佯稱:可在億條鏈投資平台註冊會員投資獲利,僅需將投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即可云云,致曾凱騏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等語。110年6月20日21時40分許3000元4杜姵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起,以LINE暱稱「 李澤銘 」向杜姵君佯稱:可參加某線上遊戲平台賺錢,但出金前須繳交手續費云云,致杜姵君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⑴110年6月21日14時21分許⑵110年6月21日14時32分許⑶110年6月22日20時27分許⑴5000元⑵8000元⑶5000元5黃瀞慧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23時許,以LINE暱稱「AMJS01」向黃瀞慧佯稱:可在澳門金沙國際集團網站註冊會員下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瀞慧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⑴110年6月23日11時53分許⑵110年6月23日13時4分許⑴3萬6000元⑵4000元6吳雙年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8時許,以LINE暱稱「 陳洪剛 」向吳雙年佯稱:可在「國際福彩」博奕網站賺錢,會協助破解遊程式,指示下注可贏錢,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雙年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12時54分許5000元7李洧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起,以LINE暱稱「對你稱歡」向李洧萱佯稱:可在國科健康控股網站進行疫苗開發的投資,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洧萱陷於錯誤,轉帳右揭金額至華南銀行帳戶。110年6月19日11時57分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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