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宇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之液體參瓶(驗餘淨重肆捌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宇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因扣案之液體3瓶(驗餘淨重48.10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117號提出公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無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案卷、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而扣案之液體3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份,則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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