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 李如君
李青芳 李佳陵 李俼潔 鍾梅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被告 余隆清
曾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廚房牆面所鋪設帆布及鐵窗拆除並恢復原狀;被告應賠償原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訴之聲明前段部分,將系爭房屋廚房牆面所鋪設帆布及鐵窗拆除所需費用為2,000元,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萬2,
000元(即2,00元+300萬元=30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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