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漢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楊清安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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