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3488甲103119(甲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原告之身分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對照表為裁判之一部分,依同法規定不得揭露,僅送達原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真實姓名對照表】
105年度附民字第36號甲女(代號0000000000)
姓名: 張綺容 出生年月日: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身分證統一標號:Z000000000送達代收人: 林瓊嘉 律師台中市○區○○街○○號附記:
本對照表為裁定之一部分,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僅送達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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