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