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各1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各1張,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29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99年9月27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附表:
~F0~T40┌─────────────────────────────────────────────────────┐│股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982││├──┼───────────────┼─────────────┼──────┼───┼─────┼───┤│002│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780││├──┼───────────────┼─────────────┼──────┼───┼─────┼───┤│003│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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